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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王朝,仆人婢女的身份确实很低。
但并不代表可以随意剥夺他们的生命。
秦法有明文规定:奴仆婢女遭虐待、毒打,可上诉官府,要求解除契约。
而无端杀害婢女,这是杀人罪了,这个无端是重点。
何况王秀秀还是三年工契,只是去严府打杂而已,并非那种卖身一辈子的契约。
打过严琨后,柳长卿再审严府管家和仆人。
后者三人,此时早就在瑟瑟发抖了,哪里还敢有丝毫隐瞒,倒豆子般把严琨所做之事全说了一遍。
不仅是杀了王秀秀,虐待婢女,更有奸污行凶等事。
至此,柳长卿直接下令:
“此案,王秀秀于严府做杂工,却遭严琨恶意毒打杀害,本官宣判,严琨犯杀人罪、奸污罪、强抢民女罪、行凶伤人罪,数罪并处,打入死牢,明日问斩!”
“王小贵为寻其姐,遭严府毒打,严府当赔偿王秀秀安葬费用,及王小贵医药损失,计白银一百八十两。”
“着王小贵寻回其姐尸骨,带回家乡安葬。”
“严府管家富春,为虎作伥,横行乡里街市,实为恶奴,判监十二年。”
“另有恶仆严四、严五,虽是受严琨指示,但多有行凶掩尸,死罪可免,活罪难逃,判监五年。”
“其余严府众奴仆、婢女,如吴小云等,多次受到严府虐待毒打,可自行决定是否与严府解约,无论契约长短,严府不得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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