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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意外,董事会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在法官准备说退庭时,听审席一人站起来,手指曹云:“我想请这位律师打官司,我弟弟的案子。”
一号法官道:“随便,不过本案已经结束,本次烈焰内审到此结束,退庭。”
那人道:“请大家多留几天,恳请董事会和烈焰法庭再开一庭,我愿意负责所有费用。”
一号法官似乎在听取董事会的会议内容,许久后回答:“董事会不会参与你案子的审判。如果你愿意,可以委托烈焰法庭。近期烈焰不可能会频繁开庭。”
那人:“我要求董事会当陪审团。”
一号法官:“我不能保证,不过我可以替你向烈焰法庭沟通。家有家规,国有国法。犯罪界也有犯罪界的规则。只不过我们的规则相比世俗法律,我们显得儿戏和简单。我不希望商户之间暴力解决问题,希望一切纠纷都放到烈焰法庭中来解决。”
规章几乎是超过三人团体必然会出现的一个产物。公司,店铺,超市等,他们的奖惩受限,同时容易受客观或者主观影响,没有严格执行。比如老板看你左脚先进公司,告诉你被解雇了。这显然不符合规章,但是老板就是规章。老板要求员工们严格执行规章的同时,他拥有一票否决权,一票通过权。
“谢谢。”
一号法官:“不过烈焰法庭的费用与细节需要你自己和他们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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