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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墨进一步说明案件的影响,道:“一旦白家赢了官司,等同民事推动刑事,警方就必须立案调查和控告小郭。”警方内部调查认为小郭是无罪的,但是民事法官认为小郭有过错,等同否认警方内部调查结果。这其中关系很微妙,要看具体庭审的情况。民事庭审,白家能拿出律师团,由于被控是个体小郭,警方能不能动用公币为小郭请最好的律师还是个问题?
按照整体案件结构来说,警方是可以采纳小郭证词。小郭呼叫了警方增援,考虑到被袭击在前,下意识认为白水易是大白同伙,是符合逻辑思考的。但是就白水易的个体来说,小郭是存在过错的,小郭无法证明自己示警后开枪。内部调查也无法证明小郭示警后开枪。
加上大白虽然背案在身,其背景并不强大。白水易开的是好车。对方律师可以从这里切入,说明小郭作为搜查一课的探员应当能推断出白水易不是大白的同伙。
曹云静静思考,许久后问道:“小郭开了几枪?”
“三枪。”
曹云问:“命中几枪?”
“两枪,颈部一枪为致命伤,一枪打在左边肩胛骨位置,还有一枪从汽车后窗玻璃穿出。”
曹云道:“这完全证明了小郭没打算击毙对方嘛,否则以小郭的枪法在这么近的距离怎么可能不全部命中……小郭在哪?”
李墨回答:“在家里……小郭已经承认对准驾驶位射击,只不过因为汽车挡风玻璃贴膜,还有汽车可能会突然运动,小郭采用了保守的品字形射击方式。”换句话说就是散射,某种意义上来说,追求控制大于追求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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