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
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
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
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
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僣,坏礼甚矣。果以是
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
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
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
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
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
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
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
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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