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觉出这个问题争议较大,又将相关材料浏览一遍,渐渐蹙起眉心,道:“两方还有什么意见?可以自由发表。公诉人先说吧。”
秦颂:“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关于刑讯逼供的单方陈述缺乏证据支持。从被告入所体检报告来看,被告人五项体征正常,体表部位亦未发现异常,可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
姜郁:“法律规定的刑讯逼供不仅包括足以造成外伤的肢体暴力,也包括变相肉刑,以及足以令嫌疑人感到恐惧的言语威胁。而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方。鉴于公诉人无法对前述4小时里的真实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第一次审讯获得的有罪供述依法应当排除。”
秦颂:“被告人先后一共作出过三次有罪供述,供述内容基本稳定、一致,有包括现凶器、脚印、血迹以及证人证言在内的多份证据印证。辩护人提到的理由不足以排除全部有罪供述。”
姜郁:“公诉人的主张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后,所作出的与第一次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即本案中的第二次和第四次有罪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
控辩双方对抗激烈,近三小时的“排非”程序结束,合议庭经讨论决定,对陈厉峰的第一次、第二次和第四次有罪供述一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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