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往往对罪犯的任何言行均不屑一顾,理由很简单,该人对社会犯了罪
,笔者以为,这是有失公允的。
从相对论的原则来看,再穷凶恶极的罪犯,依然还是一个人,是人,或多或
少都会有人性。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大多犯罪之人,并非天生就是罪犯,邪念的生成
往往出乎须臾之间,用现在的说法,叫做即时性犯罪。
古代就有许多审桉高手,能科学地把握这个原则和犯罪特点,依据罪犯的言
行,窥测犯罪的成因和动机。
就拿强奸犯罪来说,男人犯强奸罪,多为淫心故,其歹念之生成,或为长期
压抑所致,或为当时把持不住,被害人在施暴者的心目中,作为异性的诱惑是第
一作用力,很多强奸犯在实施犯罪前,对施暴对象的总体认知有着惊人的相似:
美丽,性感,有难以抵挡的诱惑力。
而一般女人一旦被强奸,身心上的伤害就难以平复,伴随她们的往往是一辈
子的心碎。
另外,女子在被害过程中出现的心理和生理上的种种变化,也直接影响了施
暴者的心理和生理,事后的诸多回味大多源出于此。
这就为审判者提供了审理的细节和判决的依据,尽管这种回味对被害人似乎
很不公平。
因此,审桉高手就要善于根据施暴者的供述和忏悔,从中找出蛛丝马迹,作
为桉情轻重的判决依据,不枉杀,不轻纵,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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