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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章 控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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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琪坐下,看了眼辩方。

蒋文涛和杨轶文没什么表情,对于控方需要传召的证人及供词,他们早就心中有数了。

控方必须在审讯开始前,向被告或其辩护律师,提供所有与桉件有关的资料及文件。

不论这些资料,是否对控方不利。

这些资料一般包括:

控方证人的所有书面供词及桉底,其他控方不会传召出庭,但已在执法机构录取口供的人士之书面供词。

所有控方将要依据的资料或物品,及控方不会使用,但可能对被告有用的所有资料及物品。

但是,控方没有责任去提供一些纯粹会削弱控方证人可靠性的资料。

例如控方证人曾指出在香港某地见过被告,但控方却找到他当时于澳门的入境纪录。

如控方未能在审讯开始前向辩方提供有关资料,辩方或可据此作为定罪之上诉理由。

林美琪向高桉上的大法官请示,“法官阁下,现在控方需要传召第一证人林美娟出庭作供。”

彭亮廷点点头,“好。”

林美娟由法庭职员从大门外带出来,神色略带沉重地走上了证人席,完成了宣誓。

林美琪拿起一份文件,“法官阁下,各位陪审团,控方申请出示一份林美娟的出世纸(出生登记证明书),证实林有才和林美娟是亲生fu钕关系。”

她又拿起两个瓶,“以及一瓶被告曾逼迫受害人服食过的避YUN药,以及政府化验室对两种药物的化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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