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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印度海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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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年9月上旬,印度近海,风和日丽,波涛不兴。“伏波万里”双甲板战列舰抓住西南季风的尾巴,时隔一年之后再度驶入了科伦坡港,打算与荷兰东印度公司进行换约。

双方需要交换的条约名为《科伦坡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大体内容包括了上次莫烈鳗与巴尔萨泽·伯特在科伦坡港谈妥的有关东岸船只在马六甲、加勒两个港口停靠、补给、维修、经商的权利。即:每年可以有不超过十艘的东岸船只进入上述两个港口,但只可以在指定地点进行活动,包括休息、经商和从事宗教活动,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每艘船每年只能采购不超过三万盾的本地货物,且只能在指定商人处购买;承认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锡兰岛享有特殊利益,且东岸人不得与英格兰、葡萄牙达成任何危害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锡兰岛利益的协议;最后,东岸治下的开普敦港及横海岛向荷兰东印度公司开放,荷兰人的权利一如此前他们给予东岸人在锡兰岛和马六甲的权利。

大体上的意思就是这么几条,基本还是之前双方确认的内容,经过文笔润色及细节完善后,目前已经装订成册,由各自上级签完字,现在换约完成后即可生效。而值得注意的是,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这次双方签订的条约中也不是没有漏洞,比如条约内就没有规定入港东岸船只的大小和吨位,而只规定了东岸人可以采购的当地货物的金额。这对于志在维修补给、躲避恶劣天气、安置伤病员而不是做生意的东岸人来说,非常有利,因为他们本就不是特别在乎锡兰岛的宝石、肉桂、胡椒等特产商品的生意,当然这同时也说明了荷兰东印度公司这种盈利性组织与华夏东岸共和国这种政府组织之间在思考问题上的巨大角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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