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5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淑华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淑华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杨淑华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1994年1月至1995年11月间,杨淑华采取编造银行账目,伪造银行票据等手段,通过票据交换,先后11次窃取中国人民银行任丘市支行联行资金1500万元。所得赃款一部分由杨淑华用于投资经营企业、借给他人使用和挥霍;另一部分由杨的丈夫李晓路用于做生意及归还贷款和欠款。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价共计608万余元,赃款利息196万余元,尚有892万余元未能追回。
杨淑华的丈夫李晓路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5月30日上午,近十万群众自发走上街头,看这名贪污犯的下场。走向法场的杨淑华手指不停地搓着,显出极其紧张和悔恨。杨淑华在警车上看到自己的女儿站在人群里,呼喊着女儿的名字,她流出悔恨的泪水。
有记者采访杨淑华,她对记者说,她做错了,她一开始只是想挪用一下。杨淑华还嘱咐记者,写她一定要客观,不要丑化她。
李晓路和她并排站在公判大会的台子上,互相未看一眼,未说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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