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初,宁夏中宁县财政局原副局长徐长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在银川市中级法院接受审判。一审法院认定徐长春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67万余元,其中与他人合伙贪污9万元;挪用公款24万余元。最终以贪污罪判处徐长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最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徐长春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1月3日,宁夏自治区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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