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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了长时间的整理之后,摆在毛利小五郎他们面前的一审判决书是这样的。犯人:袴田严,前职业拳击手(犯案时29岁)
被害人:专务理事(42岁)一家,被杀顺序是A型血的专务,B型血的妻子,AB型血的儿子和O型血的女儿
杀人动机:贪图专务的钱财
杀人过程:为了盗窃财物,穿着五件衣物并套着防雨外套,携带木工小刀进入味噌工厂。随后,他爬到专务家后门的树上,越过中途阻隔的东海道铁路防护栏并跳入专务家中。在刺杀一家四人并连砍四十多刀之后盗走三个钱包,通过后院的门返回工厂,脱下五件衣物并换下睡衣,并伺机将五件衣物丢入味噌工厂的酿造桶中销毁证据。随后,他从工厂的石油罐中取出混合油,点燃了四人的尸体并返回了工厂。
“虽然说,自白调查书一般都是凶手供述自己罪状的东西,但……”毛利小五郎苦笑着摇了摇头。“我还真没见过这种情况。”
“犯人一共有45份自白调查书,而且其中有44份被认定为无法使用?”毛利兰看着自己的父亲草成的笔记,这样惊呼道。“怎么会这样?”
“这45份自白调查书里面,有17份是检察官制作的自白调查书,其中除了最早的那份之外,其余的都是在9月10日提起诉讼之后才制成的,”毛利小五郎对于这些事情显然很熟悉,大概是由于妃英理之前的熏陶所致。“宪法31条和刑事诉讼法197条严禁在起诉之后进行调查,而在起诉之后制作的自白调查书自然也就会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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